四川省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
会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一下简称“协会”)会费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章程及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不设立个人会员。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5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5,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3,000元/年
第三章 会费交纳
第三条 本协会会费为年度会费,会员于办理入会手续当日,将会费交纳至秘书处财务部,会员自入会之日起按自然年度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单位经选举担任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或会长单位,自宣布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足会费差额。
第五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六条 会员逾期不交纳会费,在收到催交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及时补交会费,否则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七条 本协会会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审查,并在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本协会会费主要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及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本会工作正常运行的支出。
第四章 会费监督
第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条 本协会对会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由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25日本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