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明确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停止执行。明确为充分体现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这一决定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一定的缺口有关。但其并不意味着通过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财政部负责人强调,在《方案》实施的过程中,不会也不允许出现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的情况。
解析:六大重点
一、划转范围
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划转对象
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另外,新规明确指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因国有股权划转、投资等各种原因形成的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股权除外”,这一条对VC/PE意义非凡。
三、划转比例
现阶段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承接主体
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条件成熟时,经批准,社保基金会可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营。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五、划转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
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权。
六、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划重点:94号文停止执行
但是.....说到底,政策的颁布到底会对VC/PE造成哪些影响?
1、从募资端来看,有利于政府引导创投母基金和政府创投子基金的募集。之前,受制于国有股转持政策,政府创投基金在股权架构设置时一般都会将政府出资比例控制在50%以下。随着这一政策调整,预计政府控股型子基金数量与规模将会显著增加。与此同时,由于政府创投子基金当中政府出资部分一般都有一定的让利条款,在国有股转持的不利因素消除之后,这类基金预计将会得到更多社会投资人的青睐。
2、从投资端来看,对成熟期项目的争夺将更趋激烈。随着这一政策的实施,原先只有投资中小企业才能豁免转持义务的国有创投机构将会将一部分资金转移至成熟期项目,无疑将进一步加剧这类项目的竞争。
3、从退出端来看,国有创投基金非上市退出案例日益增多。随着越来越多的国有资本进入创投领域,对其所形成的股权如何更有效地管理将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我们的建议是:一是制定专门针对国有创投类股权的监管制度,制度涵盖募资、投资、退出等业务环节。二是将创投类股权视同一般企业的产品管理,将其投资、退出的决策权交由国有创投机构的管理层或者委托的管理人;三是明确创投类股权失败的责任追究范围。鼓励国有创投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对于程序合规、非道德原因造成的投资损失免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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